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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日前出台。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何选择?
记者了解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
征地补偿费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土地补偿费的70%和全额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具体由被拆迁户选择。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区域给予补偿。
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被拆迁户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2%比例的建筑面积。
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2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建筑,但户内人员不符合户口认证政策的,对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
哪些符合条件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被拆迁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住宅的(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合法的住宅),且户口已从农村地区迁入被拆迁地的本人、其配偶和子女;
(二)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含)以下的士官;
(三)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户口原在拆迁地,农转非后户籍在本市且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六)户口原在拆迁地,因征地、就业等原因迁出,现在本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人员;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户口在被拆迁地或者原在被拆迁地的本人不具备安置认证条件,其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且户口在农村地区、1992年集资农转非、升学农转非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可以计算安置人口的人员包括其符合户口认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的士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二)另有宅基地或者个人已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公积金3年以上且上年度公积金累计缴款额超过4800元)的;
(三)已享受福利性住房(含住房补贴;福利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政府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庭成员(福利性住房不足80平方米,符合安置条件的,应当扣减相应的福利住房面积);
(四)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五)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哪些符合条件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领证条件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丧偶后未再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正在待产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或者配偶。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含农转非未婚子女);
(二)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拆迁期内自然增长人口是否认证?
因继承取得的祖遗房屋,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可依据相关法定证件或者由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调查、核实,各区公示无异议后,对其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所在区域人均40平方米以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按35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偿。
应当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或者项目建设通告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结果计算。拆迁期限内新生儿、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公安部门应建立安置人口认证信息系统,市征收补偿办应建立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征收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